为巩固我市高污染燃料污染治理成效,进一步提升我市环境空气质量,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,郑州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《关于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》,现将起草说明汇报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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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背景依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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按照《郑州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》第二十八条规定,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,并根据大气质量改善要求,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。本市市区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,由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,各县(市)、上街区政府根据辖区实际,结合散煤“双替代”完成情况,对本辖区禁燃区范围进行划定并公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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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6年,我市发布《郑州市关于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》,将市内5区、3个开发区,除部分燃煤电厂及燃煤锅炉外,全部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。截至2020年底,我市主城区燃煤电厂已全部关停,全市非电燃煤锅炉已全部拆改,散煤动态清零,具备将市内5区和4个开发区全部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条件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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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起草过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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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2021年10月,市生态环境局开始起草《关于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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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2021年11月,《关于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》(征求意见稿)通过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和“绿色郑州”微信公众号向全市机关团体、企业单位、社会公众等征求意见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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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2021年12月27日,经市政府第10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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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主要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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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是明确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。将市内五区(包括金水区、二七区、中原区、管城区、惠济区)和四个开发区(包括航空港区、郑东新区、经开区、高新区)的全部行政区域划定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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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是明确了我市执行的高污染燃料类别。按照原环境保护部《关于发布〈高污染燃料目录〉的通知》(国环规大气〔2017〕2号),我市执行Ⅲ类高污染燃料类别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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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是明确了禁燃区内的管理规定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销售、使用高污染燃料;禁止新建、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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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是明确了禁燃区工作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。市场监管、城市管理、生态环境、农业农村等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责,依法查处各种违法销售、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;各开发区管委会、区县(市)政府应组织辖区各职能部门按照职责分工,依法做好禁燃区各项工作;要大力宣传禁燃区工作要求,畅通举报热线,引导和鼓励公众监督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工作;巩义市、登封市、新密市、荥阳市、新郑市、中牟县、上街区政府,应结合辖区实际情况,依法划定本辖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公布实施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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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征求意见情况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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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1月2日,《关于划定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》(征求意见稿)通过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和“绿色郑州”微信公众号向全市机关团体、企业单位、社会公众等广泛征求意见,共收到12条反馈意见,其中11条反馈无意见,1条反馈意见未采纳,未采纳反馈意见已和相关部门沟通,意见达成一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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